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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作不能約定試用期,你知道嗎?
政策法規
2021-01-18    作者:「職班室」    來源:「職班室」 138315


本 期 案 例:

桑妮是一名應屆畢業生,畢業后進了一家食品公司當企劃專員,負責新產品的宣傳與營銷策劃。按照面試時與HR的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之后給予簽訂轉正合同,同時工資提升30%、購買社保醫保等。如今,三個月的試用期已過,可當桑妮按照約定提出轉正要求時,卻意外遭到了人事小姐姐的婉拒。




按照法律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能二次約定,就可能出現延長試用期,上面案例中桑妮就遇到了被延長試用期的情況。而是否延長試用期,需要雙方進一步的協商好具體的期限、待遇等,桑妮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絕,雙方均應完全自愿。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延長后的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即《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詳見下文)。





工作是一個雙向的選擇,當我們入職一家公司時, HR都會與我們確定試用期的時間、薪資、轉正以及轉正之后的相關制度。既是公司對求職者工作能力的觀察期,也是求職者對公司環境、文化、崗位的適應期,所以試用期向來很受重視。


很多求職者以為是工作都會有試用期,但其實,試用期并不是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但也可以不約定,至于如何約定、如何執行,也要結合具體工作性質來看。


那么,關于試用期,我們有什么需要了解清楚的呢?

首先,勞動法雖然沒有規定必須有試用期,但卻有明確規定哪些工作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

01:完成工作任務無勞動期限的要求,即勞動者只要完成了指定的勞動目標,即可結束勞動關系或者是以計件為形式的勞動用工,沒有固定的勞動期限,不適合約定試用期,比如裝卸工、建筑工、力工等。

02:非全日制用工,如鐘點工、兼職臨時性用工等,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不能約定試用期。

03: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視作短期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0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根據約定的時長,可能是半個月、一個月或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允許以單獨合同存在的。

其次,試用期可長可短,但并不完全由HR說了算!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而試用期的長短,則應依法律規定與合同的期限掛鉤。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如開頭所言,試用期說到底,是公司在試用你,但同時也是你在試用公司,這是一次雙向考核的選擇。當你想著要怎么表現、怎么讓領導同事滿意的時候,也請記得多多體驗和考察這個公司,尤其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務條件等,因為這將決定你未來幾個月甚至幾年里是否獲得你應得的權益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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