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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壓力導致憂郁癥能否算工傷?
政策法規
2021-02-07    作者:勞動報    來源:勞動報 31274

記者同志:

  您好。今有一件急事相詢,請早點給我回音。

  我兒子大學畢業后,進入一家民營游戲公司從事源代碼工作,雖然薪酬很高,但工作壓力也很大。前不久,企業交給他一項緊急任務后,他沒日沒夜地苦干。有一天上班時,他突然精神失常,抱頭大哭。我們把他送進醫院,經過治療,醫生認為是工作壓力導致的憂郁癥。

  現在,兒子不愿上班,事實上也無法從事工作。我們認為,兒子是在單位發病的,企業應該承擔責任,給他申報工傷。但企業認為,憂郁癥不屬于工傷范疇,不能申報。我們既不解又焦慮,不知該怎么辦才好?

  劉文娟


  劉文娟:

  您好。隨著現代生活和工作節奏變快,以前不知為何物的憂郁癥,在我們生活中出現的越來越多。你兒子不幸患上此病,我們深表同情。

  憂郁癥算不算工傷?我們認為,即便是在上班期間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這個病情,也很難歸入工傷范疇。其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工傷除了符合特定的場所、環境、時間、工作等要素外,最要緊的一條,就是工傷一般要受到事故傷害等,而憂郁癥是“病”不是“傷”,即便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也不符合申報工傷。其二,如果我們換一個角度,看看憂郁癥能否屬于職業病范疇?遺憾的是,國家現行的《職業病目錄》中也沒有將憂郁癥納入。而按照勞動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規定,精神分裂癥和憂郁癥均為內源性因素,發病主要決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學素質。所以,精神分裂癥和憂郁癥不屬于工傷或者職業病范疇。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此,我們建議,作為家屬,你應該與用人單位好好協商,畢竟你的兒子是為了企業的工作而落下的病根,雖然憂郁癥也算是精神疾病,但不在延長醫療期范圍,如果企業能夠通融,雙方協商一致,你可以參照精神病喪失勞動能力的法定醫療期和延長醫療期計算方式,為兒子爭取延長醫療期。當然,這畢竟也不是法定范圍的,用人單位不同意,你們也要另做打算。

  文 趙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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